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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4日 11:05   来源:    作者:   点击:

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的精神及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学院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党委与院长负责。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高学院整体教科研水平和能力,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术成就突出,在学术上造诣较高、遵纪守法、学风端正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选由各系部推荐、院长提名,院党委会议审定通过,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

3.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议;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出替补人选,经院党委会审定,院长聘任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院长可根据学科的需要,提出增补委员人选,院党委会审定。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骨干教师参加会议,充分听取骨干教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在院内外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权威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及专家型领导担任名誉委员。名誉委员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三条 各系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系()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院及学院各部门、系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与院长根据《高教法》精神,赋予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2.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3.审议学院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4.对院级科研项目立项进行论证、推荐,并对有申报限额的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5.论证纵向课题申报立项的可行性,并推荐上报;

6.组织评审优秀科研论文和著作,并按要求向上级推荐获奖项目;

7.评定学院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8.评定学院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9.审定学院各级各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业绩材料;

10.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11.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12.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受院长委托,为学院及其他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受院长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院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审核、讨论院长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决定召开,每学期至少一次。但如有1/3以上委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建议,并就会议目的、内容、议程、时间、地点等提出初步意见,准备好有关会议材料。需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一般应提前发给学术委员审阅。

第二十四条 学术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如遇主任不在的特殊情况,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秘书长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议案的表决,应以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学术委员会对议案的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重要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方式应根据有关教学和科研管理规定执行或由主持人确定,对于会议内容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将审议、评定、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院党委或院长报告。并且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院的最后决定;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院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做出决定前,应向院学术委员会通报;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取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重要议案,须报院党委审议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处,负责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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