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处室),直至学院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编及聘用关系的教师对认为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而对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申诉主体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教师,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第五条 被申诉主体为学院有关单位(部门)、学术(管理)组织。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副主席和人事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教职工申诉范围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依照本办法提出的申诉,具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学院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学院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学院未按政策规定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学院在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师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五)教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教师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学院对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师本人有异议的;
(九)教师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不一致的;
(二)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三)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四)本院教师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五)外校教师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六)教师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八)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院或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
第四章 教职工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制度由提起申诉、受理申诉和处理申诉3 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申诉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首先向认为实施侵害其权益的部门、单位提出异议,由该部门、单位负责解释并进行协商,在解释或协商仍有异议的情况下,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第十四条 对教师申诉的受理。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在 15 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五条 对于受理申诉事项的处理。
申诉委员会要对申诉理由履行听证程序。首先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再由做出决定的部门说明做出决定的依据、理由等。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于原决定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正确、事实清楚的,维持原决定;
(二)对于原决定涉及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规范(缺失),经查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责成做出决定的部门在今后 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原决定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不当或相抵触的,应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事项处理的时限
申诉事项处理应自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其间遇节假日顺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决定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到会成员 2/3(含 2/3)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申诉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部门。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
在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应由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其它岗位工作的职工,发生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权益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