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委员会制度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工作,科学配置学校经济资源,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议机构。宗旨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为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策提供相关审查意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会议确定,原则上由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主管财务院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财务处,负责处理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证学校经济活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遵守并执行上级部门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二)研究审议学校重大财经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三)研究审议学校大额贷款、还贷、融资计划和重大对外投资、经济合同、基本建设等重要经济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四)负责处理由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委托研究、审议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有关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
(一)工作程序:业务部门提出拟审议事项,提交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由财经委员会组长确定是否提交财经委员会研究、审议。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后,按规定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二)列席要求:根据议题实际情况,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由组长指定列席人员,财经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三)议事规则: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做出决议,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还必须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组长签发,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传达、落实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