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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等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14日 16:04   来源:    作者:   点击:

陕价费调发[2000]78号 20000620

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教电188号《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学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不再收取扩容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41号文件执行。

二、在陕境内的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2000级新生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的学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学费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的80%执行。普通中等师范学校的师范生,其收费标准一般专业按2300元/人年收取,艺术专业按3500元/人年收取;

3、成人高等(中等)院校及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全脱产成人班,其学费按普通高等(中等)学校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的学费按全脱产的75%收取;

4、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联办)及经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试点招收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其学费标准为5500元/人年;

5、委培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生均培养成本由双方协商议定;

6、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可在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20%。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陕价费发[1998]36号和陕价费调发[1999]52号文件执行。

三、按照办学质量,实行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凡我省境内进入国家“211工程”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学费标准可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10%。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以及生源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四、在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两所学校继续实行热门专业收费改革试点。具体专业及收费标准由两所学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审定。

五、区别住宿条件,实行不同的住宿费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具备基本条件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按500元/人年收取;有暖气的学生公寓,按650元/人年收取;有暖气并带室内卫生间的公寓,按800元/人年收取。住宿费不分新老学生一律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六、执行新的学费标准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拿出学费的一定比例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七、凡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八、学校要切实做好济困助学工作,在学校学费总收入中,应列出10%用于奖学金、贷学金和特困生的救济金,要扩大资助困难学生的人数,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特别是陕西籍困难学生的力度。同时学校要积极深化体制改革,减员增效,提高办学质量,降低生均培养成本。

九、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扩容费”、“扩招费”、“赞助费”或收受损款等。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学费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按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代办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生公开。学费的收取由学校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核拨,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省属大、中专院校的收费收入,必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中央在陕的大中专院校收费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票据”。学校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检查。

十、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搞“双轨制”的学校,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乱收费和“双轨制”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厉处分。

上一条: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