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1]12号精神,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
凡符合持卡条件的在职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审批,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院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与长期聘用人员。院内临时聘用人员不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在编人员由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在编人员信息,直接办理。
2.长聘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交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转至财务部门再行办理。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我院按相关文件规定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
2.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5.持卡人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6.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7.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消费,应尽快到财务部门报销,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办理报销手续。
8.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部门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9.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10.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1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12.持卡人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应及时到财务部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三、个人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对于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
公务卡使用范围:
(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支出:指笔、墨、纸张、复印纸等正常办公用品。
2.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二)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它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1.住宿费:指单位人员出差入住宾馆、招待所费用。
2.旅费:指飞机票、车船票费用。
(三)会议费: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四)印刷费:指零星印刷支出。
(五)公务招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六)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七)交通费:指公务外出支付的交通费用。
(八)其他1000元以下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
除以上费用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仍按原审批程序及转账方式进行结算,超过1000元以上特殊情况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先要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这种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才能予以报销还款。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持卡人在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
2.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在发票上分别予以注明,以便于财务部门、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3.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及时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五、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