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的文件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使用学校经费的差旅费支出。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宝鸡市区以外地区(不含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主管部门与有关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事项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出差应按一定程序审批。党群系统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由院长审批,党委书记、院长出差实行交叉审批,副院长由院长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参加会议培训需收取会务费的,还需在会议通知上按以上程序签字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1个星期以上(含1个星期),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须经人事部门核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宝鸡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票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票据报销 |
第九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凭票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只报销规定等级火车硬卧费,超支部分自理。科研项目组成员出差乘坐飞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后在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二条 按照经济便捷原则,到出差目的地,因乘坐飞机的费用(含机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直接费用)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的特殊情况,可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即可乘坐,凭发票票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宝鸡市区至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专线车费可以凭票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三)赴宝鸡市所属各县出差,按照相关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四)住宿费凭票据报销,超出规定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同一性别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三)赴宝鸡市所属各县出差,按照相关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部门统一安排用餐的,需向接待部门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的,返回单位凭票据报销,不再包干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宝鸡市所属各县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任何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由于特殊情况乘坐者,经院长批准后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自带学院车辆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第七章 其他类型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相关报销规定。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带队教师凭相关竞赛文件、通知或邀请函报销。带队教师按出差标准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火车硬席(硬座、硬卧)或者高铁/动车二等座。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天补助40元,超出部分自负,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三)住宿费:学生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教师(其他人员)住宿限额标准的75%。
(四)举办单位文件通知统一安排食宿的,由举办单位开具发票据实报销,期间不再包干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限额标准内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时必须凭会议、培训等通知及相关文件报销。
(一)举办单位文件通知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支出的,由举办单位开具发票据实报销,不再包干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减半。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后当天或第二天直返学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路途中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 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住宿费限额标准内规定报销,超额部分自负,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减半。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后当天或第二天直返学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路途中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宝鸡市区内参加会议、培训等,不报销差旅费补助。凭会议、培训等通知及相关文件,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在多人出差情况时同性别应合住标准间,无特殊情况在同一地区、城市报销一张住宿票据。
第三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同天多次前往西安等各类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按一个自然天数计算。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票据凭证,所提供票据应为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正规票据,出差人员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对于出差人员所提供票据
(一) 项目填写不完整。
(二) 项目内容不符合规定。
(三) 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
(四) 所提供的票据为非正式票据的。
(五) 虚报出差天数的。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丢失火车票、船票、飞机票的,须提供辅助凭据并由本人写明情况,部门领导复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辅助书面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辅助书面证明材料有:刷卡记录、银行交易水单、登机牌、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人书面证明等财务部要求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严格遵守出差审批时间,早去或迟回的时间不予计算差旅费天数,在中途停留或到其他城市间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审批人签字确认后,所增加行程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四十一条 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经出差审批人签字确认后,其延长的时间延续本次出差时间,所延长的时间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所提供的城市间往返交通票据应当行程一致,时间连续。如行程或时间中断,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取往返行程中金额最低者,伙食补助按往返途中最短时间予以补助,其中断期间取消差旅费补助。
第四十三条 差旅费借款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教职工已批准的出差申请进行审核。
短途短期不预借差旅费。
差旅费借款须在出差返回后30日内报销冲账,在30日内未归还的,由财务部门通知劳资部门从其当月薪资中扣还。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前往旅游景点参观而开支的各项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自觉接受有关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责任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部门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出参加学历教育、探亲休假的报销仍按照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类职务、职称确认的时间和级别,均以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电子工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陕电校发〔2016〕4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
|
单位:元/天 |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1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2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3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4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5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6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7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8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9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1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11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12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13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14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15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16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17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18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19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2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21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22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23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24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25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26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27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28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29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3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31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32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33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34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35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附表二: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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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天 |
序号 |
市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1 |
西安市 |
460 |
320 |
100 |
2 |
咸阳市 |
320 |
260 |
80 |
3 |
铜川市 |
300 |
230 |
80 |
4 |
渭南市 |
300 |
260 |
80 |
5 |
汉中市 |
300 |
230 |
80 |
6 |
商洛市 |
300 |
230 |
80 |
7 |
安康市 |
300 |
230 |
80 |
8 |
榆林市 |
350 |
300 |
90 |
9 |
延安市 |
350 |
300 |
90 |
10 |
杨凌区 |
320 |
260 |
80 |
11 |
韩城市 |
300 |
260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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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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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宝鸡市所属各县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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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天 |
序号 |
区域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厅局级 |
其他人员 |
1 |
宝鸡市所属各县 |
280 |
200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