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高职”)衔接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教育”)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连贯式五年制人才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
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办学形式以“三二分段制”为主。“五年一贯制”仅在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年龄小、专业技能掌握要求反复训练、培养时间较长、复合性教学内容多的专业领域开展。
第三条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五年制高职教育的政策制定、统筹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第四条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教育由高职院校(本办法所称“高职院校”均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联合举办,前三年在中职学校、后两年在高职院校培养。
高职院校在培养、就业等方面发挥引领性作用,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中职学校在招生、培养等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在产教融合、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等方面与联办高职院校加强合作。
第五条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由高职院校独立举办,并在校内办学。
第六条原则上,每所市属高职院校可与市域内任一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教育。其他高职院校可与省内6所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教育。
第七条高职院校设置的五年制高职专业必须有对应的三年制高职专业。对应的三年制高职专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三)与国家重大战略或区域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
(四)采用三二分段制的专业,必须与联办的中职专业同属一个专业大类。
第八条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由高职院校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经教育厅批准后设置。
(一)《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等)。方案制定须企业实质性参与,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理念,突出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五年内学生顶岗实习时间总共应不少于一年,前三年至少6个月、后两年至少6个月。三二分段制人才培养方案由高职院校牵头制定。
第九条省教育厅根据市场需求、教育布局以及办学条件等因素,核定、下达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
第十条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政策和信息,统一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五年制高职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届毕业生须参加当年初中学业考试,并达到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往届毕业生须具有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并达到招生录取当年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市(区)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生填报志愿、审核往届考生成绩,并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依照下达的招生计划,负责实施录取。
三二分段制的招生,由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联合进行,共同在录取名单上签字确认,共同盖章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三二分段制高职教育学生在前三年学习期满后,可自主选择中职毕业或转段升入高职。符合中职毕业条件的,由中职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的学籍采取分段注册、分段管理。前三年注册中职学籍,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纳入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后两年注册高职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纳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范围。
三二分段制学生学籍注册,前三年由联办的中职学校负责,后两年由高职院校负责。
第十四条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学校应建立由学校、行业、企业参加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推广现代学徒制“双主体、双身份、双导师”的培育模式。
第十五条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学校须健全人才培养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高职院校承担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监管责任,中职学校承担中职阶段人才培养的过程管理责任。
举办三二分段制的高职院校须将中职学校承担的教学工作纳入本校质量监控体系;中职学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主动接受高职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五年制高职教育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学生所驻学校负责。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对五年制高职教育进行跟踪管理,对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督导、检查。严禁虚假宣传、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要减少五年制高职专业招生计划乃至停办。
第十七条对停办的五年制高职专业,学校须妥善做好后续工作,严格按照教学质量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已招录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好各项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五年制高职教育学费收费标准严格依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高职学费标准执行;前三年按照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三二分段制高职教育学生前三年享受中职学校免学费和奖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后两年享受高职院校奖助学金、生活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条各市(区)、县以及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中、高职学校,须统筹各类资金资源,强化教育教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举办三二分段制的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相互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