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三年制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对学生的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团委、保卫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成员8-10人。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院领导担任;副主任2人,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从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逾期提出的申诉,学院不予受理。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理由充分,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三)对本规定第八条所受理范围之外的学生申诉或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决定受理之日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一经作出,申诉人不得再次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三)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学生可以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听证的可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可视情况在校内发布听证公告,允许师生旁听。
第二十条 听证活动由听证主持人主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