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共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其基本原则是: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四条 学院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思想政治、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建党,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召开学院党委会,负责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院稳定安全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院内各级党组织建设。抓好学院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院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委会的产生和议事范围
(一)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果涉及党内选举,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听取学院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审议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审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学院党员大会决议的方案和措施。
(二)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院纪委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三)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有关事项。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六)听取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院党委工作报告、院纪委工作报告。
(八)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
4.学院党委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5.院领导工作分工及调整,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内设职能处室、系部正职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校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
6.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事项;
7.涉及学院整体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8.党的建设方面院级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市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人员的推荐。
(九)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2.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3.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的支出安排;
4.学院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5.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6.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等专门工作机构组成人员;
8.行政系统院级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市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人员的推荐。
(十)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涉及相关议题汇报的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出会场。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五)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院长根据院长办公会拟定事项提出议题;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院党政主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党政办公室,涉及行政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副院长送院长审阅后提交。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初审后送党委书记审定;议题经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最终确定。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主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调研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以及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或方案。与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议题须在会议召开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充分讨论;党委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三)坚持一题一议,逐项讨论通过。议定议题时,先由主持人简单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院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汇报结束后,党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五)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议题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议之前,必须执行。
(七)党委会会议事情况,会议议定的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会决议形成与落实
(一)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起草会议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会议文件,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要求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党委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三)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应提交党委会重新议定。
第六章 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研究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1.审议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2.听取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审议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4.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5.教代会学院工作报告;
6.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
7.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8.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的支出安排;
9.学院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10.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1.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行政工作阶段性重要安排;
2.学院行政工作具体规章制度和以学院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3.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的支出安排;
4.由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5.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6.学院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奖惩;
7.推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8.党员大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提案的处理事宜。
(四)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和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
(四)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五)议题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院党政主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初审后报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审定;议题经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最终确定。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院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予讨论。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调研准备,除通报情况外,一般要求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和作用,经过的程序,可行性论证结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对比,必要时需列出资料提纲,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议题须在会议召开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充分讨论;院长办公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三)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四)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主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作综合汇报。会议决定在经出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做出决定。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由主持人决定下次会议再议。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出决定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免贻误时机。
(五)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
(六)院长办公会议事情况,会议议定的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形成与落实
(一)院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定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其他正式决定文件,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院长或副院长签发。
(二)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主管院领导负责落实,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院长。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由有关院领导提出,院长同意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院领导参加的碰头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院领导班子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五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制度,围绕学院重大事项,开展多层多类协商。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学习教育,增强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加强各系部、各部门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活动方式,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学院纪委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对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大会对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的监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年要采用党委扩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学院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学院纪委、纪监审办公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纪监审办公室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和执纪监察,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院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年召开1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