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一般以笔试为主(闭卷或开卷),也可采用口试、实际操作、课程论文(或设计)、答辩等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军训等)要认真考核,根据课内外学习表现、平时测验、作业设计、报告论文、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成绩。
第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课程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按下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
评定考试课程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没有学分(以0学分记)。
学分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评定三好学生、奖学金、就业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其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学期计算学期学分成绩,一学年计算学年学分成绩,毕业时计算毕业学分成绩。
第十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都要进行考试,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我院情况,对于病残、体弱学生,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一)病残学生可随班上课,任课教师应对其区别对待,考核时允许免试部分项目。
(二)体弱学生体育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评定成绩。
以上两种情况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所在系(部)和基础部共同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并送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实验课成绩可参照预习情况、操作仪器设备情况、实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实验态度、纪律、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评定,不单独设课的实验,一般可按实验学时占课程学时的比例作为平时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教学实习、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定岗实习的考核成绩应根据完成实习情况、实习纪律、实习态度、动手能力、实习笔记、实习报告、单位鉴定、考勤及综合考核成绩等进行评定。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根据完成工作任务、设计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学习态度等方面加以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缓考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事缓考学生须持请假条,经系(部)主任审核、教务部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凡旷考或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学院有关规定实行重修。缓考学生考试随次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考试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凡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可冲掉院内英语、计算机补考考试的不及格成绩(但不能冲抵旷考、作弊和取消考试资格的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由其他院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在原学校已经修习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按转入我院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予以承认,并重新确定课程学分。原课程及成绩以转学前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为准。
第十七条 有关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折算学分的规定。
第三章 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课程不及格者允许次学期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成绩认定为“60分”或“及格”,并在学业成绩单上标注“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直至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重修课程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具体由教务部统筹安排。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一般只安排上学期和本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和重修。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填写课程重修申请单,经所在系(部)和教务部审核课程、学时、学分、成绩等各项内容后,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条 凡重修人数十人以上(含十人)的课程,教务部统一安排重修上课,其学时不低于原课时的三分之一;凡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一律采取指定教师课外集中辅导的方式重修,集中辅导时数一般不少于3次。课程辅导结束后由教务部统一安排重修考试。
第二十一条 重修上课及辅导教师一般不安排原任课教师。重修考试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得随意降低难度。
第二十二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或参加辅导,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重修证参加重修考试,缺一不可。考试后重修证随同试卷一同上交。既不向教务部请假又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修考试及格及其以上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的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上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分低于80分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五)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六)跨学科门类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由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考核合格、教务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在开学初办理有关手续;学院应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休学创业者。(休学创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不同学制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者、休学创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凡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系部同意,教务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学习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按课表学时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院学习者;
(七)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无故不缴纳费用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对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须在处分撤销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对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 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同意、教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定权在教务部。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